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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银行两高层落马 行贿者获24.49亿贷款后终入狱

来源: 新浪财经  2020-03-09 09: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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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浪财经消息:3月5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公布的一份刑事判决书让内蒙古银行两任董事长受贿案再次进入公众视野。

      判决书显示,内蒙古绿之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内蒙古海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包头市诺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分别简称“绿之源”、“海勒通”和“诺宝”的实际控制人要建新,因行贿罪获刑,其行贿对象就是已经被判刑的内蒙古银行原董事长杨成林和姚永平。

      两任高层先后受贿同为一家公司

      刑事判决书显示,2002年1月至2013年6月间,被告人要建新为绿之源公司在贷款方面取得时任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董事长、内蒙古银行董事长杨成林的关照,多次向其行贿,共计5559.9万元。杨成林收受贿赂后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多次为要建新经营的公司提供贷款帮助。

      事实上,此二人间的行贿收受行为在2007年便开始萌芽。

      2007年底,要建新承诺送给杨某1呼和浩特市天和大厦一套商铺。而6年后的2013年11月份,杨成林向要建新提出将该商铺销售变现后将房款交给自己。2014年1月21日,要建新从绿之源公司支出900万元汇入杨某1指定的银行卡内。

      2008年3月,要建新随行杨成林在海南省三亚时,承诺为杨成林支付当地一套房产的购房款,并当即刷卡支付定金2.9万元。之后,要建新从绿之源账户上支出54万元现金送给杨成林用于支付上述房产房款。

      从判决书披露的犯罪事实来看,2010年之后,无论是行贿者要建新还是受贿方杨成林,二人之间行贿收受更是变得大胆起来。

      仅在2010年一年之中,杨成林就收受了来自要建新的行贿现金共3000万元。

      2012年5月份,要建新从绿之源公司账上多次通过转账、现金支付的方式给杨成林的儿子共计人民币3000万元。同年7月份,要建新又从公司账上支出500元现金交予杨成林,杨成林收受现金后又将该款分成两笔转账至了扎鲁特旗利达矿业公司账户,帮助该公司解决资金困难。

      除了对银行董事长行贿之外,要建新也是绞尽脑汁讨好时任内蒙古银行行长的姚永平。

      判决书显示,2009年至2011年,要建新请托姚永平审批同意发放绿之源公司及包头诺宝房地产公司向内蒙古银行申请的贷款,姚接受请托后帮助其公司的相关贷款顺利审批、发放。

      为感谢姚永平及继续得其帮助,要建新多次送给姚永平款物折合人民币300.3008万元,另外还送姚永平其实际控制的阿拉腾澳勒投资有限公司(已注销)股份1600万元。

      此外,在2012年间,要建新先后多次送姚永平现金合计200万元,此外还有各类鲜见财物,例如:重1000克的兔年生肖金币,1万元百元面值的龙钞纪念币,一张苏联制造的10元面值人民币纪念币案发后纪念币以及鉴定价值合计为60万元的两幅油画等。

      “巨贪”背后发放贷款逾20亿元

      通过行贿获得利益,要建新的“苦心”并没有白费。2009至2013年间,要建新实际控制的三家公司(海勒通、绿之源和诺宝),在杨成林和姚永平的照拂下获得了贷款授信金额合计为24.95亿元,具体如下:

      2009年11月9日,海勒通公司向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金盈支行申请贷款9500万元;2011年5月15日,绿之源公司向内蒙古银行包头分行申请贷款7000万元;2010年1月20日,诺宝公司向内蒙古银行呼和浩特分行申请贷款1.5亿元;

      2013年7月11日,绿之源公司向内蒙古银行投资银行总部申请购买8亿元单一资金信托受益权项目,同年8月6日,包头分行与绿之源公司签订8亿元;2012年4月26日,诺宝公司向内蒙古银行申请取得5亿元授信贷款;2012年5月15日,诺宝公司向内蒙古银行申请取得5.8亿元借款授信,期限二年;2012年11月13日,诺宝公司向内蒙古银行申请3亿元贷款,期限二年。

      然而巨额的行贿受贿终将暴露出来,违法受贿也要付出相应的代价。

      2014年7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内蒙古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杨成林以涉嫌受贿罪决定逮捕。同年10月28日,姚永平以涉嫌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被逮捕。

      两位银行高层的受贿案也分别于2017年和2018年先后审结:

      2017年3月23日,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内蒙古银行原董事长姚永平(副厅级)受贿、挪用公款、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一十万元。

      2018年12月21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杨成林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对被告人杨成林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作为行贿者的要建新也依法被逮捕,2014年7月28日,要某新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贷款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尽管案件早已开始审理,但因其涉案面广和审理过程的波折,最终于2019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结。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要建新作为内蒙古绿之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谋取单位不正当利益,在贷款过程中向国家工作人员杨成林、姚永平行贿,行贿共计人民币5857万元、公司股份l60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内蒙古绿之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要建新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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